南昌醫學院招生章程

發布時間:2022-04-30 編輯:高招幫小莉
南昌醫學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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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醫學院招生章程 正文


2021年南昌醫學院招生章程已經公布,招生章程是收費標準、獎助學金等重要信息,以下是詳細內容,供大家參考。


南昌醫學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南昌醫學院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我院招生工作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二條  南昌醫學院是由兼職教師。學校擁有一所直屬附屬醫院――江西省人民醫院,該院是江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所轄規模最大的三級甲等綜合性醫院,附屬醫院具有副高以上專家近500人、博士91人,是集醫療、保健、科研、教學、體檢和緊急醫學救援于一體,在江西乃至中部地區具有重要影響力的區域醫療中心。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三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員會,成員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全面負責學考試院的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研究招生規模和專業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重大事項。


第四條  招生就業處負責執行學校制定的有關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及家長、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五條  學校在招生錄取期間設立招生錄取監察小組,由紀委辦公室牽頭,相關部門負責人參與,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對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

                                    

 第四章  招生計劃及批次


第六條  學校國標代碼13437,在江西省招生代碼為8311,招生計劃列入國家普通高校本科統招計劃,學校在各省(直轄市、自治區)錄取批次由當地招生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  學校根據發展規劃、辦學條件、專業設置、生源情況和社會需求,編制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官網、指定刊物和學校官網等方式向社會公布。根據當年招生具體情況,經相關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后,學校有權調整招生計劃。


第八條  2021年面向全國30省(直轄市、自治區)招收中西醫臨床醫學、中醫學、針灸推拿學、醫學檢驗技術、康復治療學、醫學影像技術、藥學、中藥學、護理學、市場營銷、保險學共十一個本科專業,涵蓋醫學、理學、管理學、經濟學等學科門類。


第九條  學校嚴格執行教育部及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科學設置招生預留計劃。學校預留招生計劃控制在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以內,主要用于調節各地統考線上生源不平衡及解決同分考生的錄取問題;因生源不足而調減回來的已投放至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招生計劃,按照預留計劃處理。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條  錄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原則,實行遠程網上錄取。考生必須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學校根據生源情況與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商定具體調檔比例,按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投檔規則調閱學生電子檔案,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根據德、智、體、美、勞綜合衡量,擇優錄取。


第十一條  學校對實行分數線上志愿不滿,才接受征集志愿考生;實行順序志愿錄取的省(直轄市、自治區),若第一志愿未滿,才接受第二志愿考生,以此類推。


第十二條  學校依據“分數優先,遵循專業志愿”的原則進行專業分檔,調檔線上所有考生將按投檔成績由高到低且不分專業級差進行排序。若考生符合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門的加分規定,我校則以加分后的最終投檔總分作為錄取依據。若投檔分相同時,則按語文、數學、外語三門科目的分數之和從高分到低分再次排序;若語文、數學、外語三門科目的分數之和仍然相同,則依次根據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單獨排序。


第十三條  當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無法滿足時,若報考志愿服從專業調劑,則由學校根據分數調劑至其它招錄計劃未滿專業;若報考志愿不服從專業調劑,學校將作退檔處理。


第十四條  改革省市考生專業限選科目以當地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為準。


第十五條  學校所有專業開設的公共外語課程為英語,外語統考語種為非英語的考生謹慎填報。


第十六條  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專業志愿清”錄取規則。即對已經投檔的考生,按專業志愿順序,從高分到低分排序,在專業招生計劃內擇優錄取考生。

                                     

 第六章  體檢標準


第十七條  考生體檢要求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十八條  根據醫學類專業人才培養對考生視覺條件的規定要求,患有色弱、色盲(含輕度色覺異常、色覺異常Ⅱ度)考生不能錄取醫學類相關專業,入檔且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由學校調配至經濟學、管理學類專業;不能準確識別紅、黃、綠、藍、紫各種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導線、按鍵、信號燈、幾何圖形者,除不能錄取醫學類相關專業外,經濟學、管理學類專業也不予錄取,學校將按退檔處理;任何一眼矯正到4.8鏡片度數大于800度的、或一眼失明另一眼矯正到4.8鏡片度數大于400度的、或兩耳聽力均在3米以內、或一耳聽力在5米另一耳全聾的、或斜視、嗅覺遲鈍、口吃的考生,均不宜就讀醫學類專業。


第十九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章  收費標準


第二十條  根據國家規定,學生入學須交納書本費等費用。學校嚴格執行江西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有關文件核定的收費標準,醫學類專業學費為4350元/生?學年,保險學、市場營銷專業學費為3880元/生•學年;住宿收費標準:六人間為800元/生?學年,四人間為1000元/生?學年;其他收費標準將于新生報到前在《新生入學須知》和學校招生信息網公布。在新生入學報到前,如相關部門核準新的收費標準,則按新標準執行。

                                      

第八章   獎助體系


第二十一條  高等教育階段建立起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等多種形式有機結合的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考入大學,可通過學校開設的“綠色通道”按時報到。入校后,學校對其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進行核實,采取不同措施給予資助,具體說明如下:


1.獎學金


(1)國家獎學金:8000元/生?學年


(2)國家勵志獎學金:5000元/生?學年


(3)優秀學生獎學金:一等獎學金2000元/生?學年,二等獎學金1000元/生?學年,三等獎學金600元/生?學年,單項獎學金200元/生?學年。


2.助學金


(1)國家助學金:一等4400元/生?學年,二等3300元/生?學年,三等2200元/生?學年。


(2)勤工助學金:學校撥專款設立勤工助學金。學生在校內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每月發放不低于300元的勤工助學金。


(3)根據江西省財政廳和教育廳相關文件的精神,學校制定了貧困學生救助制度,如臨時伙食補貼發放制度、臨時困難補助等。


3.生源地助學貸款


根據國家相關政策經濟困難學生可通過當地教育局(學生資助中心)等相關部門向國家開發銀行、農村信用社等銀行申請最高限額8000元/生?學年的助學貸款,目前已在江西、遼寧等省(市、自治區)開展實施。凡需要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貸款的新生,請在入學前按相關要求在戶口所在地(縣、市、區)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辦理相關手續,具體實施細則詳見與錄取通知書一并寄送的《高等學校學生資助政策簡介》或咨詢戶籍所在地的縣級資助管理中心。學校設有專門的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協助學生辦理生源地助學貸款。

                                       

第九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報到入學注冊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到校報到者,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三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三個月內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視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發現有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


第二十四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十五條  學校沒有委托任何機構和個人辦理招生相關事宜。對假冒南昌醫學院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機構或者個人,學校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招生咨詢聯系方式:


通訊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小藍經濟開發區匯仁大道689號


郵編:330052


聯系電話:0791-83764716 


招生負責老師: 潘老師18779869626;胡老師18720078259


電子郵箱: [email protected]

                                       

第十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適用于南昌醫學院2021年招生工作,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最終解釋權歸南昌醫學院,若與國家或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上級機關相關規定不一致,以國家或上級機關相關規定為準。

南昌醫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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