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北電力大學(北京)經濟與管理學院碩士學籍管理

發布時間:2020-04-25 編輯:考研派小莉 推薦訪問:
華北電力大學(北京)經濟與管理學院碩士學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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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北電力大學(北京)經濟與管理學院碩士學籍管理 正文

華北電力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博士研究生和碩士研究生(以下簡稱研究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加強與完善研究生學籍管理,促進研究生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華北電力大學章程》等文件,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華北電力大學接受普通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其他類別研究生參照執行。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應持華北電力大學研究生錄取通知書和《研究生入學須知》中規定的相關材料,按學校規定的日期來校辦理入學手續。
  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于開學前向學校請假,請假不得超過2周;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學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六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1年:
  1.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診斷并經校醫院認定,需要在家休養的;
  2. 已經懷孕的;
  3. 創新創業的(需附由我校相關部門認定的創新創業證明);
  4. 其他需要保留入學資格的。
  新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可保留其入學資格至退役后2年。
  保留入學資格的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擬申請入學時,需在擬入學第一學期開學1周前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學申請,經研究生院審查合格后,按當年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七條  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需于開學2周內持研究生證到所在院(系)辦理學期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的,必須履行暫緩注冊手續,并經所在院(系)批準后方為有效。有繳費協議的研究生到學校財務部門繳納相關費用后再行注冊。開學2周內未辦理注冊手續或請假逾期仍未注冊的,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通過注冊的研究生,其學籍有效期截止到下學期開學之前,退學等特殊情況將導致學籍立刻終止。
  第三章  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八條  研究生學制根據各專業、類別(領域)培養方案的規定確定,碩士研究生學制為2年至3年,博士研究生學制為4年。
  研究生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由基本學習年限與最長學習年限確定?;緦W習年限參照學制執行。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為基本學習年限加1年(休學參與創新創業實踐的碩士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為基本學習年限加2年)。非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為5年,博士研究生最長學習年限為8年。
  休學參與創新創業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申請延長學習年限時,需提供由我校相關部門認定的創新創業證明,并填寫《華北電力大學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延長學習年限申請表》,經導師和院(系)同意,報研究生院批準后,方為有效。
  研究生在學超過最長學習年限,學校不再保留其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九條  碩博連讀研究生取得博士學籍后,碩士學籍即自動取消,學習年限按照博士研究生學習年限要求執行。
  第四章  轉導師、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條  研究生在校期間,其指導教師因故不能繼續擔負指導研究生責任的,研究生可以提出在同一專業更換導師的申請。轉導師申請經轉出導師、接收導師及所在院(系)同意后報研究生院審批,審批通過后予以變更。每學期開學2周內集中受理審批工作一次。
  第十一條  研究生入學后,原則上不能轉專業。特殊情況下,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所學專業調整或原指導教師變動,在原專業無法繼續培養,或因其他特殊情況認為必須轉專業的,經本人申請,轉出導師、接收導師、轉出院(系)主要負責人和接收院(系)主要負責人同意后,報研究生院審批。
  第十二條  研究生入學后,原則上不能轉學。特殊情況下,如患病或確有某種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申請轉學。因病轉學的,須附學校醫院或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診斷證明。
  第十三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1. 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1年的;
  2. 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3. 擬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標準高于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4. 應予退學的;
  5. 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梢猿鼍咦C明,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或河北省教育廳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十四條  研究生轉學手續按教育部規定執行。
  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
  第十五條  研究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但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研究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以學期為單位(從休學申請之日起,到本學期結束,計為休學1學期),每次申請限1個學期。休學期滿后仍不能復學的,可繼續申請休學1學期,但累計不得超過2次,累計休學時間不得超過1學年。累計休學達到1學年,仍未能復學的,按自動退學處理。創新創業的碩士研究生需辦理休學手續,休學時間不超過2學年,累計休學達到2學年,仍未能復學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十六條  研究生在校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可憑入伍通知書辦理保留學籍手續,學校將保留學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學籍期間,與其所在部隊建立管理關系,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其退役后根據學校相關要求按時辦理恢復學籍手續。凡在退役后2年內未提出恢復學籍申請的,按自動退學處理。本款規定不適用于以現役軍人身份入學的研究生。
  第十七條  研究生在學期間參加我校組織的國內跨單位聯合培養或國際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單位學習期間,我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研究生在此保留學籍期間,與其所在聯合培養單位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其權利和義務由聯合培養單位規定。
  第十八條  休學研究生應在辦完休學手續后1周內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研究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休學期間患病,其醫療費按學校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研究生在休學期間,學校不受理其出國或出境等其他手續。
  第二十條  休學期滿的研究生,需在擬入學學期開學1周內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審查合格,辦理完相關手續,方可復學。學期中途不辦理復學手續。
  第六章  退  學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1. 無論何種原因,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最長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2. 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繼續休學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的;
  3. 經學校醫院或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4. 全日制研究生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5. 開學2周內未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6. 本人申請退學的;
  7. 因其他特殊原因需退學的。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主動申請退學或自動退學的處理,由研究生院報主管校領導審批。其他情形退學的處理由研究生院報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并進行合法性審查。對退學的研究生,由學校出具退學證明書并送達本人,因特殊情況無法送達本人的,在學校網站公告30日期滿后即視為送達。
  第二十三條  退學的研究生需在退學決議生效后10個工作日內辦理離校手續。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北京市或河北省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辦理退學手續離校。
  退學學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二十四條  退學的研究生,一律不予復學。
  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如對退學處理有異議,可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程序參照《華北電力大學學生校內申訴管理規定》辦理。
  第七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完成畢業(學位)論文并通過答辯,達到學校畢業要求,學校準予畢業并在離校前頒發畢業證書。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在校學習已滿基本學習年限,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畢業(學位)論文完成,但未達到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結業,頒發結業證書。研究生結業后,不再補做畢業(學位)論文和答辯,不換發畢業證書。
  第二十八條  對退學研究生,學校頒發肄業證書或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二十九條  取得碩博連讀入學資格的碩士研究生,獲得博士學籍后同時終止碩士培養。取得博士學籍兩年后,不適宜繼續攻讀博士學位者,經導師申請、所在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通過并報研究生院審批備案后,可轉為碩士生培養、或申請博士結業(或肄業)。
  第三十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
  第三十一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教育部備案。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將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三十三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華北電力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如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悖,以本規定為準。未盡事宜,按現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華北電力大學(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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