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建大學研究生獎學金評定辦法

發布時間:2021-07-28 編輯:考研派小莉 推薦訪問:
天津城建大學研究生獎學金評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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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建大學研究生獎學金評定辦法 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激勵研究生勤奮學習、潛心科研、勇于創新、積極進取,根據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員會《關于轉發〈財政部 教育部關于印發《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津財教〔2012〕39 號)、天津市教育委員會、天津市財政局《關于轉發教育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的通知的通知》(津教委辦〔2014〕69 號)和《天津市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津財教〔2014〕53 號),結合我校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碩士研究生獎學金包括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和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納入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計劃的 2020 級全日制碩士研究生(以下簡稱碩士研究生)。獲得獎勵的碩士研究生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第四條 碩士研究生獎學金評選時間為每年 9 月。
第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無參評資格:
(一)參評學年違反國家法律、校紀校規受到處分的;
(二)參評學年有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三)參評學年必修課出現過不及格科目;
(四)參評學年未注冊或學籍狀態處于休學、保留學籍的;
(五)無故不交納學費和延期畢業者;
(六)參評學年有其他違規經查證屬實的行為。
 
第二章 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名額及評審條件
第六條 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 2 萬元,依據天津市教育委員會下達的名額進行分配。
第七條 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學習成績優異,科研能力顯著,發展潛力突出。
第八條 業績條件:
(一)一年級入學初試成績特別優秀;二年級上一學年學位課學分加權平均成績特別優秀;相同條件下有學術論文發表、取得科研成果或獎勵者優先;三年級上一學年成績優良,理工類各學科應在 6 類及以上期刊公開發表學術論文 1 篇、其它各
學科應在 7 類及以上期刊公開發表學術論文 1 篇,或獲得國家
專利、軟件著作權 1 項,或獲得省部級以上科技獎勵 1 項并具有政府頒發的獎勵證書。
(二)相同條件下,為學校、社會做出特別貢獻或贏得重要榮譽的碩士研究生優先;在研究生數學建模競賽、“挑戰杯” 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創青春”大學生創業大賽和“互聯網+”大學生創新創業大賽等科技競賽中獲獎者優先;全國大學英語等級考試高分者優先。
 
第三章 學業獎學金獎勵比例、標準與評審條件
 第九條 具備參評資格的碩士研究生享受學業獎學金的比例為 100,實現全覆蓋。
第十條 一年級碩士研究生的學業獎學金分為兩個等級, 其中第一志愿考生或本科畢業于原 985、211 院校的考生獲得一等獎學金,其他考生獲得二等獎學金。獎勵標準為:一等獎學金每人獎勵 8000 元;二等獎學金每人獎勵 4000 元。
第十一條 二、三年級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分為四個檔次。獎勵標準及比例為:
一等獎學金每人每年獎勵 10000 元,獲獎比例為 2?; 二等獎學金每人每年獎勵 8000 元,獲獎比例為 5?; 三等獎學金每人每年獎勵 5000 元,獲獎比例為 10
四等獎學金每人每年獎勵 3000 元,獲獎比例為 83
注:各學院四個等次學業獎學金名額,經學校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后下發。
第十二條 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三)誠實守信,品學兼優;
(四)積極參與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
第十三條 業績條件:
(一)一年級學生,按照生源作為評選依據;二年級學生, 按照上一學年學位課學分加權平均成績、學術論文發表情況、科研成果或獎勵作為評選依據;三年級學生,按照上一學年學術論文發表情況、科研成果或獎勵、學習成績等綜合情況作為評選依據。
注:論文、科研成果或獎勵等業績材料均截止到當年學校研究生獎學金評選工作通知下發日期。
(二)同等條件下,為學校做出特別貢獻或贏得重要榮譽者優先;在研究生數學建模競賽、“挑戰杯”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創青春”大學生創業大賽和“互聯網+”大學生創新創業大賽等科技競賽中獲獎者優先;二年級,有學術論文發表、取得科研成果或獎勵者優先。
第十四條 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按學術學位碩士研究生和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分別評選。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五條 各學院成立由7-9人組成的碩士研究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院長任主任委員,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長和主管學生工作的副書記任副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行政管理人員和學生代表任委員。院評審委員會主要負責本學院碩士研究生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并提交學校獎學金評審委員會。
第十六條 碩士研究生獎學金的評選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十七條 申請獎學金的碩士研究生,須如實填寫申請審批表,向所在學院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各學院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組織委員對申請人進行初步評審,評審過程中應充分尊重本學院學術組織、 碩士研究生導師的評價意見。
院評審委員會確定獲獎學生(候選人)名單后,應在本學 院內進行公示。國家獎學金公示時間不少于 5 個工作日;學業
獎學金公示時間不少于 3 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提交校獎學金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學生申請材料在學院留存備查。
第十九條 國家獎學金的初評結果報校獎學金評審委員會進行審定,審定結果在全校范圍內進行不少于 5 個工作日的公示;學業獎學金的初評結果報校獎學金評審委員會進行審定, 審定結果在全校范圍內進行不少于 2 個工作日的公示。全校公示無異議后,學校將評審工作情況和審定結果報送 市主管部門。

第五章 管理監督
 第二十條 對碩士研究生獎學金學院初評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學院公示階段向所在學院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院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復。如申訴人對院評審委員會做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校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提請裁決。
第二十一條 學校將當年碩士研究生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獲獎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二十二條 碩士研究生申報獎學金過程中使用的各類成果,如被發現存在弄虛作假情況,將視情節給予處分,受獎前直接取消獲獎資格,受獎后將收回獎金和證書。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作為評定研究生獎學金業績的論文、專利等成果,要求申請人為第一作者(或申請人為第二作者,申請人導師為第一作者)、天津城建大學為第一署名單位;獎勵、競賽等成果應以天津城建大學為第一署名單位;所有成果應為碩士研究生在讀期間獲得。
第二十四條 碩士研究生在基本修業年限內,可多次獲得國家獎學金和學業獎學金,但申請獎學金的成果材料僅能在一個參評學年內使用。
第二十五條 碩士研究生可以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學業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等其他國家獎助政策以及校內其他獎助政 策的資助。
第二十六條 各學院碩士研究生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應參照本辦法制定評審實施細則,并報黨委學生工作部(學生處、武 裝部)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黨委學生工作部(學生處、武裝部) 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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