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推薦優秀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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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推薦優秀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實施細則 正文
根據《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管理辦法(2021年11月第5次修訂)中南大教字〔2021〕39號)》規定,為確保推免工作公開、公平、公正進行,按照學校要求,結合我院實際,特制訂科學、規范、明確的推薦標準及公開透明的工作程序實施細則。第一章 組織領導
第一條 學院成立由院長、書記、分管本科教學副院長、分管學生工作副書記、教學秘書、教師代表、輔導員組成的推免工作小組。負責學院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
第二章 指標分配
第二條 學院推免工作小組根據學校以學院應屆畢業本科生人數為基礎,綜合考慮學科建設、專業設置、人才培養質量、往屆推免生去向和指標使用情況分配的推免指標,發布本院推免指標。
第三章 推免條件
第四條 推免工作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衡量,以德為先、擇優選拔的原則。對申請推免的學生進行全面考查,把學生思想品德考核作為推免生遴選的重要內容,以學生1-6學期加權平均成績為考察重點,同時注重學生學習能力、創新精神、創新能力、科研潛質和其他特長等方面的考核。
第五條推免條件執行《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管理辦法(2021年11月第5次修訂)中南大教字〔2021〕39號)》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其中,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中所指三門法學專業主干課程為法理學、民法學、刑法學。
注:民法學包括民法學總論、債法總論,刑法學包括刑法學(1)、刑法學(2),取兩門課程的加權平均成績。凡涉及計算平均(綜合)成績的,成績計算四舍五入,均保留兩位小數。
第四章 推免程序
第六條 學院推免工作程序嚴格按照《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管理辦法(2021年11月第5次修訂)中南大教字〔2021〕39號)》第十三條規定進行。學院按要求建立回避制度,推免相關工作人員有直系親屬或利益相關人員參加推免的須向學院教務辦主動申請回避,有非直系親屬等參加推免的須向學院教務辦主動報備;相關學生申請推免資格時須主動在申請表中報備聲明。學院對未按規定報備聲明回避關系的推免相關工作人員報學校教務部依規依紀嚴肅處理;對未按規定報備聲明回避關系且影響推免過程和結果公平公正對學生,學院將報學校教務部取消其推免資格。
第五章獎勵類別的認定和分值計算
第七條本細則所列每一項獎勵計分最多不超過兩次,超過次數不予認定,總分最高不超過25分。校黨委“七一表彰”、校團委“五四表彰”榮譽,各只認一次。
第八條同一項目在不同階段獲獎,
累計加分,同一項目同時獲得個人榮譽和集體榮譽,不疊加計分,以最高分獎勵進行計分。
第九條經學校、學院組織或推薦參加的各類賽事,競賽級別一般依據獲獎證書或官方文件落款單位級別認定。認定有困難的,由學院推免工作小組根據賽事影響力、參賽隊伍所涉范圍、獲獎等級等綜合因素予以認定。由行政單位主辦的比賽按照行政單位的級別認定競賽級別;由高校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主辦的比賽,按照賽事影響力、參賽隊伍所涉范圍、獲獎等級降一級認定;由企業主辦的比賽原則上不予認定。
第十條獎勵分為競賽類、學術論文類、榮譽表彰類、獎學金類。
競賽類
第十一條經學校、學院組織或推薦參加的各類競賽類包括法律事務技能類競賽、科研類競賽、志愿服務類項目競賽、外語類競賽和其他類競賽。各類競賽分初賽和決賽的,未進入決賽的,其競賽級別先降一級,再依據其獲獎等級認定獎勵分。
法律事務技能類競賽
第十二條法律事務技能類競賽是指經學校或學院認定的法律事務技能競賽,如模擬法庭賽、辯論賽等。
第十三條法律事務技能類競賽的陪練隊員是指從比賽準備到比賽結束的全過程的人員。
第十四條法律事務技能類競賽計分參照如下:
競賽級別 | 獲獎等級 | 上場隊員 |
陪練隊員 (不超過2人) |
世界級 | 個人榮譽獲得者 | 15 | 0 |
冠軍 | 25 | 10 | |
亞軍 | 20 | 8 | |
季軍 | 15 | 6 | |
前十六強 | 10 | 4 | |
其他獲獎及未獲獎者 | 3 | 1.5 | |
區際/洲際級 | 個人榮譽獲得者 | 10 | 0 |
冠軍 | 20 | 8 | |
亞軍 | 15 | 6 | |
季軍 | 10 | 5 | |
前八強 | 8 | 3 | |
其他獲獎及未獲獎者 | 2.5 | 1.25 | |
國家級(含國際賽事的國內賽段) | 個人榮譽獲得者 | 5 | 0 |
冠軍 | 15 | 7 | |
亞軍 | 13 | 6 | |
季軍 | 10 | 4 | |
前四強 | 8 | 3 | |
前八強 | 4 | 2 | |
其他獲獎及未獲獎者 | 2 | 1 | |
國內區際 | 個人榮譽獲得者 | 3 | 0 |
冠軍 | 8 | 4 | |
亞軍 | 7 | 3.5 | |
季軍 | 6 | 3 | |
其他獲獎及未獲獎者 | 1 | 0.5 | |
省級 | 個人榮譽獲得者 | 3 | 0 |
冠軍 | 6 | 2 | |
亞軍 | 3 | 1 | |
季軍 | 2 | 1 | |
其他獲獎及未獲獎者 | 0.5 | 0.25 | |
市級 | 個人榮譽獲得者 | 1 | 0 |
冠軍 | 3 | 2 | |
亞軍 | 2 | 1 | |
季軍 | 1 | 1 | |
其他獲獎及未獲獎者 | 0.3 | 0.15 | |
校級 | 個人榮譽獲得者 | 0.5 | 0 |
冠軍 | 2 | 1 | |
亞軍 | 1 | 0.5 | |
季軍 | 1 | 0.5 | |
其他獲獎及未獲獎者 | 0.2 | 0.1 |
注:
1.表中冠、亞、季軍分別對應第一、二、三名。
2.國家級及以上級別競賽中,獲得最佳書狀獎前三名的團隊,加分分值比照各級別“個人榮譽獲得者”加分項,其中上場隊員與不超過2人的陪練隊員的加分分值為團隊分值的均分分值。
3.“個人榮譽獲得者”應是各級別比賽中所有隊伍中產生的,且為名額較少的榮譽。若在賽事中每支隊伍都產生的“個人榮譽獲得者”,例如法律事務競賽中每支隊伍都產生“優秀辯手”類個人榮譽,則不屬于“個人榮譽獲得者”。同時獲得“個人榮譽獲得者”和團體名次時,不重復加分,個人分值的認定采取就高原則,最佳書狀獎除外。
4.非中文類競賽獎勵加分按照“原級別對應分值*1.2”進行計算。
科研類競賽
第十五條科研類競賽包括全國大學生系列科技學術創業類競賽(“挑戰杯”等)、國家大學生創新性實驗計劃項目(“大創”等)、大學生創業實踐類計劃項目(如“明理杯”、“博文杯”等)、大學生學術科研成果類大賽等競賽和項目。
其中,中國國際“互聯網+”大學生創新創業大賽獲全省銅獎及以上者、“挑戰杯”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獲全省三等獎及以上者、“挑戰杯”全國大學生創業計劃競賽獲全省銅獎及以上者、作品入選全國大學生創新創業年會并做專題發言者、作品入選全國大學生創新創業年會推介展示者,按照校團委《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推免生學科競賽獎勵加分實施細則(試行)》執行,學院不重復加分。
第十六條科研類競賽依據項目狀態、競賽級別、獎項等級、參加人類別分別予以計分,其他成員獎勵分按照主持人獎勵分減半計分。
第十七條參加學校、學院認可的科研類競賽獲獎計分參照表:
競賽級別 | 獎項等級 | 參加人類別 | 獎勵分 |
國家級 | 一等獎 | 主持人 | 15 |
主要成員 | 7.5 | ||
二等獎 | 主持人 | 10 | |
主要成員 | 5 | ||
三等獎 | 主持人 | 8 | |
主要成員 | 4 | ||
結項未獲獎 | 主持人 | 3 | |
主要成員 | 1.5 | ||
省級 | 一等獎 | 主持人 | 7 |
主要成員 | 3.5 | ||
二等獎 | 主持人 | 6 | |
主要成員 | 3 | ||
三等獎 | 主持人 | 5.5 | |
主要成員 | 2.75 | ||
結項未獲獎 | 主持人 | 2 | |
主要成員 | 1 | ||
市級 | 一等獎 | 主持人 | 5 |
主要成員 | 2.5 | ||
二等獎 | 主持人 | 4.5 | |
主要成員 | 2.24 | ||
三等獎 | 主持人 | 4 | |
主要成員 | 2 | ||
結項未獲獎 | 主持人 | 1.5 | |
主要成員 | 0.75 | ||
校級 |
一等獎 | 主持人 | 4 |
主要成員 | 2 | ||
二等獎 | 主持人 | 3.5 | |
主要成員 | 1.75 | ||
三等獎 | 主持人 | 3 | |
主要成員 | 1.5 | ||
結項未獲獎 | 主持人 | 1 | |
主要成員 | 0.5 |
1.“大創”項目中“國家級”結項時評定的優秀、良好、合格分別對應校級獲獎一、二、三等獎獎勵分另+1分;一般立項直接對應校級。
2.全國法科學子論文寫作大賽,各等級加分比照科研類國家級主持人加分分值。全國鑒定式案例研習大賽,各等級加分比照科研類省級主持人加分分值。
志愿服務類項目競賽
第十八條 志愿服務類項目競賽是指經學校、學院認定的由行政單位、社會團體主辦的志愿服務類項目賽事,如中國青年志愿服務項目大賽、中國青年志愿服務公益創業賽等競賽。具體認定范圍由學院推免工作小組認定,由企業、基金會等主辦的比賽原則上不予認定。
第十九條 參加志愿服務類項目競賽獎勵計分參照表:
競賽級別 | 獲獎等級 | 參加人類別 | 獎勵分 |
國家級 | 金獎 | 主持人 | 7 |
團隊成員 | 3.5 | ||
銀獎 | 主持人 | 5 | |
團隊成員 | 2.5 | ||
銅獎 | 主持人 | 4 | |
團隊成員 | 2 | ||
省級 | 金獎 | 主持人 | 4 |
團隊成員 | 2 | ||
銀獎 | 主持人 | 3 | |
團隊成員 | 1.5 | ||
銅獎 | 主持人 | 2 | |
團隊成員 | 1 |
外語類競賽
第二十條外語類競賽是指經學校、學院認定的由行政單位、高校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主辦的外語類賽事,如全國大學生英語競賽等。具體認定范圍由學院推免工作小組確定,由企業主辦的比賽原則上不予認定。
第二十一條參加外語類競賽獎勵計分參照表:
競賽級別 | 獲獎等級 | 獎勵分 |
國家級 | 特等獎 | 7.5 |
一等獎 | 7 | |
二等獎 | 5.5 | |
三等獎 | 4 | |
優秀獎 | 2.5 | |
省級 | 特等獎 | 4 |
一等獎 | 3.5 | |
二等獎 | 3 | |
三等獎 | 2.5 | |
優秀獎 | 2 | |
校級 | 特等獎 | 2.5 |
一等獎 | 2 | |
二等獎 | 1.5 | |
三等獎 | 1 | |
優秀獎 | 0.5 |
學術論文類
第二十二條學術論文類是指在學校科研部權威期刊、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研究評價中心的CSSCI期刊及CSSCI來源期刊的擴展版和集刊、北京大學核心期刊上發表的與法學專業相關的學術論文。發表的論文被人大復印資料轉載,其級別與在北大核心期刊上發表同論。
第二十三條學術論文發表刊物的類別以發表論文的時間為準。
第二十三條學術論文按照獨撰與合著分類。二人合著的,第一作者按獨撰者加分,第二作者按獨撰者的60%予以加分;二人以上合著的,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分別按照獨撰者的60%、20%、20%加分,第四及以后作者不予加分。
第二十四條學術論文類根據刊物類別、作者順序區別計分,計分參照表:
刊物類別 | 作者順序 | 獎勵分 | |
學校認定權威期刊目錄 | A類 | 不區分 | 25 |
B類 | 獨撰 | 20 | |
合著第一作者 | 20 | ||
二人合著第二作者 | 12 | ||
三人合著第二作者 | 4 | ||
合著第三作者 | 4 | ||
C類 (即CSSCI核心版) |
獨撰 | 15 | |
合著第一作者 | 15 | ||
二人合著第二作者 | 9 | ||
三人合著第二作者 | 3 | ||
合著第三作者 | 3 | ||
北大核心期刊/CSSCI非核心版 | 獨撰 | 10 | |
合著第一作者 | 10 | ||
二人合著第二作者 | 6 | ||
三人合著第二作者 | 2 | ||
合著第三作者 | 2 |
榮譽表彰類
第二十五條榮譽表彰類是指在校期間獲得的校黨委“七一表彰”、校團委“五四表彰”及省部級以上綜合類表彰個人榮譽。
第二十六條以上榮譽表彰按照不同類別予以獎勵,計分參照表:
榮譽級別 | 表彰時間 | 榮譽稱號 | 計分 |
國家級 | 由國家行政部門頒發的學生個人綜合性榮譽稱號或團體榮譽稱號 | 7 | |
省級 | 由省級行政部門頒發的學生個人綜合性榮譽稱號 | 5 | |
校級 | 校黨委“七一表彰” | 優秀共產黨員 | 3 |
校團委“五四表彰” | 模范團干 | 1.5 | |
優秀學生干部/優秀團員 | 1 | ||
優秀志愿者 | 0.5 |
獎學金類
第二十七條依據學校獎學金管理辦法,包括政府類獎學金的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勵志獎學金、校設獎學金。
第二十八條年度獎學金尚未通過學校審核公示的不計分。同一學年度同時獲得多項獎學金者,只計其中一項最高分。計分參照表:
獎學金類別 | 獎學金名稱 | 計分 |
政府獎學金 | 國家獎學金 | 5 |
國家勵志獎學金 | 1.5 | |
校設獎學金 | 優秀學生獎學金一等獎 | 3 |
優秀學生獎學金二等獎 | 2 | |
優秀學生獎學金三等獎 | 1 | |
文瀾獎學金 | 8 | |
社會類獎學金 | 江平民商法獎學金 | 1.5 |
第二十九條 特殊學術專長的條件:1.在學校認定權威期刊目錄C類及以上級別的期刊上以獨立作者或第一作者發表法學學術論文1篇者,或在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研究評價中心的CSSCI來源期刊(擴展版、集刊)、北大核心期刊以獨立作者或第一作者發表學術論文2篇者。2.在經學校認定的國家級及以上級別權威法學學科競賽中,獲個人前三名者;或獲團體前三名的上場隊員。
特殊學術專長的認定和遴選程序:1.經三名本校法學專業教授聯名推薦。2.學生的申請材料、教授親筆推薦信均在學院進行公示。3.學院成立專家審核小組對申請推免學生的科研創新成果、論文、競賽獲獎獎項、內容、級別進行審核鑒定,并組織學生在學院范圍內進行公開答辯。對學生提交的多篇科研成果實行代表作評價,評價重點聚焦到創新質量和個人貢獻。專家審核小組及每位成員都要給出明確審核鑒定意見并簽字存檔。專家組成員應具有法學學科副教授以上職稱,一般不少于5人。4.答辯全程錄音錄像,答辯結果在學院進行公示。
經以上程序進行認定和遴選后,方可依據本細則對應加分項類別的獎勵分進行加分。
第三十條 符合學校辦法第十二條退役士兵、學科競賽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且可在學院加分項以外累計計入獎勵總分。
其它未盡事項,依照《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工作管理辦法(2021年11月第5次修訂)中南大教字〔2021〕39號)》的相關規定,由學院推免工作小組研究決定。
第六章 推免專業選擇
第三十一條推免生的專業選擇按研究生部和學院研究生教學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細則的解釋與生效
第三十二條本細則由法學院推免工作小組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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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經濟學院2023年推免生保研申請聯系咨詢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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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2 閱讀量:23454